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此不明白,前面说已支付全部价款可以查封,后面又说不能查封,只要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另外,什么叫没有过错,如何界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