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某集团有几个子公司,(因集团内部原因,非个人原因)2014年从甲公司到乙公司工作。和乙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6年已经和乙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017年初发现乙公司一直只按见习的标准(在甲公司的工资标准)给我定的基本工资。和乙公司的负责人沟通,他表示我和公司其他员工的待遇和享受的福利是一样的。至于我的基本工资一直按见习标准是因为他不知道。 后我查看合同中并无见习期的约定,2014年签合同就表示是正式员工。而集团也并没有规定2014年后聘用的员工不能转正,不能按乙公司的基本工资标准定工资。 乙公司一部分员工有中级职称,大部分没有职称的按初级算。同时乙公司在2014年和2016年涨了两次工资,我没涨。我2001年参加工作(中间有工作变动),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我可以要求乙公司按照乙公司正式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给我定基本工资,同时工资全体员工涨工资时,我也享受同样的待遇吗?

合同纠纷
2017-05-20 08: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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