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9月4日合同到期,之后公司没有和我续签合同继续用工,我于2016年12月8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同意我于12月31日离职但以是自己辞职不是公司辞退的理由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公司于12月9日要求我续签合同,我拒绝。 并坚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之后的行为是否符合: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话胜率有多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