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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0日,张某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借款期限是2个月,还款日期是2014年6月20日。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我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签了:担保人: xxx )。2016年3月3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7月11日法院给我送来应诉通知书。 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我承担应该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应该是从2014年6月20日开始的6个月,就是到2014年12月20日为止。到了今天,我的担保责任应该早就免除,请问这样的话,我的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问题补充: 我是不是应该还承担担保责任?这个我自己查了《担保法》,按照我的理解应该是不用负责了的,不知道各位懂法律的大虾们怎么看。

债权债务
2016-07-16 17: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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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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