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7日,杜**(寄件人)委托浙江省**物流公司给深圳市**商贸城1A**7的陈**(收件人)托运一箱货物(没有保价),在托运途中丢失,至今没有找到;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收件人陈**说货物丢失.
陈**已经多次打电话给**物流的工作人员反映,至今没有找到货物.
货物一箱:主要是耳钉和发带,皮筋等饰品,价值5千多元(5千多元钱陈**已经通过支付宝付给杜**);**物流公司负责人打电话给陈**(收件人)说,货物丢失**物流只赔偿货物总额的30%,陈**认为不合理,双方没有达成共识.
陈**只要货,不要赔偿,这种要求是否可行?另外陈**想咨询若赔偿应该得到多少赔偿?
**物流公司和寄件人是否都有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