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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份我进入某家装饰公司就职,在没有走正规的入职程序和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直接入职了。工作了4个多月,因跟老板不和,9月份中旬跟公司主管说了一声便离了职。离开时还留有部分工资及面试时老板口头承诺过的业绩提成,公司并没有发放,按公司以往的做法,如果公司的某一位员工离职后,其当月的工资便要等到下个月公司出粮时再一并发放。公司一般是每个自然月的10号发工资,而我是9月中旬离开的,可是到了10月10号公司并没有把工资发给我,打电话过去,老板却说要等我在职时曾负责过的某一工程项目验收及结了工程款之后再发放我的工资和提成,而说话中还另有别的意思说要扣去我的某部分工资。对此...我当然不能同意,便与老板发生争执。我对老板说了,如果不发工资便去劳动局告他,老板却说那你随便去告吧!因此,我很是气愤!我很想去劳动局告此公司老板当初没有给签订劳动合同及不按时发工资的事实。但是我又不太懂劳动法,所以想请问律师,对于这种情况,我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吗?如果可以,我应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
2015-10-26 17: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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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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