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国有企业,2011年3月公司和我们签了五年的劳动合同,要到2016年3月才到期。由于公司经营困难,但还没申请破产要和我们解除合同,到现在我们还有一年的合同才到期给我们提供了三个安置方案:1 分流到其他公司,我们大多数不愿去。2 自动辞职,只给3000元的启动资金,每一年工龄增加一千元,也就是最多得到的补偿是七千元。之前我们的月平均工资是在1800左右,这样的补偿是否合理?3 如果以上都不选择,公司将在3月31日强制解除劳动,这样违法吗?如果自动辞职公司才给我们几千元的补偿合理吗?如果和我们强制解除合同是否违法?我们该怎么做?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