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4年通过招商引资,在某县承建、开发经营殡仪馆、公墓项目,在2007年8月20日已分别向主管局缴纳项目征地款362037.00元(大写:叁拾陆万贰仟零叁拾柒元整);向国土局缴纳付农民土地征用费561560.00元(大写:伍拾陆万壹仟伍佰陆拾元整)。
2014年我司在完善项目用地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完成了涉及该地块土地挂牌出让手续。并于7月22日,向县国土资源局交纳了138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的土地出让金;于8月1日向松桃县地方税务局缴纳相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共计人民币201820.00元(大写:贰拾万零壹仟捌佰贰拾元整)。
我公司与政府当时签合同时就约定了,项目用地享受省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项目用地以成本价取得。请问政府应该如何返还土地出让金,返还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