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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常不在家,物管费也有时候忘了缴纳,且物管公司也没有催欠(原来都会在家门上贴上字条),现在短信提示这些也没有。我于今年3月去物管处缴纳2013年10月——-12月的物管费,被告知居然每天有3%的滞纳金,且之前我也问过物管的工作人员,物管费是没有滞纳金的,我才放心的几个月才去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有关业主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业主交纳并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但从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版《重庆市物管条例》中已取消了此规定。所以物管收取滞纳金是不合法的。不知是否是这样呢?

损害赔偿
2014-03-22 17:38: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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