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今年2月23日在一家鞋厂上班管品质,一直做到7月19日辞工,提前有给厂长打过招呼没有递交正式的辞职报告也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同日办好了辞职手续后却在劳动者解除合同上签字了,辞职手续由厂长和人事部签字。到老板娘那她不让我走,且建议我请假,于是在没有毁掉辞职手续的前提下又写了请假到30号,每个月最后一天签工资单。29日老板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回去上班,我就回答说可能回不去,而31号下午又上了班。每月1号公休于是在月2号就有了新员工上班,2号和3号我也在上班,然后工厂就让我不要上班了。可7月份的18.5天算18天,并且按50%算,理由是自离。除了相机上有品质异常的照片外现在我也没有利于我的工厂资料。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做?他这样算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