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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过试用期一个月后,公司找了一个新人来替代我,然而第二天他就跑了,当时老总让我进他办公室像安慰我说不另找他人了,如是我依旧本职工作.可到月中的时候,他又让一个新人来替代我,我问他理由,他说公司是肯定我的工作,只是“不合适”而已,如是也按他要求,将新人带了一天,下班之后就收拾个人物件回家了(他说我随时可以走的),可隔了几天后,广州总公司方面打电话给我,责问我为什么不辞而别,还不去总公司办离职手续.这一下让我火冒三丈,原来在工作中勤恳尽职,大家有目共睹,本来就觉得委屈,如今更以莫须有的罪名让我担待,我可不想,如是请教各位律师,有人说这是公司违法解除,而另有人说试用期内可不需要理由辞退.事实上到底哪个说法才对呢?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13-08-09 09: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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