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投了国内运输险。货物通过快递公司于2013.6.28到达目的地,当时收货人发现包装有异常,并在快件单上作了异常签署。但收货人没有将情况通知我公司,我公司直至2013.6.28才知道情况,并于当日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以报案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我公司的报案请求。我公司与保险公司是年度合约,合约上有条款注明,当发生货损情况时,投保人应立即报案,并无注明时限。对此保险公司称后来作了明确规定为知道发生货损后十天内,并于官网上发布了。
我们现在有疑问,保险公司对这个报案时效十天的约定是否有效,是否违背了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公司称报案时效跟诉讼时效是两回事,是这样吗?
候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