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朋友们大家好!我和前夫八六年结婚、九三年购买了前夫单位的福利房(发票上是前夫的名字、但是发票一直在我手中),我与他九七年离婚。当时离婚协议上其中两条是这样写的。1:婚前财产各归各。2:婚后财产有一个冰箱和一个电视,冰箱归我、电视归前夫,其他共同分配。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房子分割的问题。就在今年年初,那套房子拆迁了,赔了一套住房、一个铺面和十万现金。我想请问一下我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分割一半的财产吗?因为是十六年前离的婚、请问追诉期过了吗?可以起诉吗? 就这些问题向您咨询一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