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前两年过世,今年我妈在整理遗物时候在我奶奶的遗像相框里发现了一张以前以为丢失了的1953年领取的我爷爷留下来的房契(是爷爷名下的房契),上面标明有两间祖屋且有地址,几经周折和老一辈亲戚的辨认,终于找到了此两间祖屋,而且该两间房屋还没改建,样貌依旧。可惜是的经过咨询,这张古老的房契在198X年新发产权证政策后就已经没效,更糟糕的是该地契标住的具体地址是东南西北分别是空地、池塘、街道、已经找不到那些人的人名某某房屋,无法有力证明此两间屋就是地契所标的屋子。还有糟糕的是我爷爷的兄弟的儿子(本来没有法定继承权也没房契,当年是因为穷困而暂时借住的)不知道用什么手段,居然大概在198X年领取到了新房产证。目前经初步查明,有一间可能在多年前已经出售并已领取新证,有一间目前仍是我呢个大伯的名下,但是大伯已经于199X年过世,生前跟儿女关系较差而造成没儿女送终。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还能通过什么方法可以要回本来属于我们家的祖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