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请问以下保密规定是否合理和具法律效力?合同中的保密规定如下:甲方承诺每月支付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技术资料、报价、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等)津贴,按月与工资一起发放乙方承诺在受聘期间,不得在任何其他企业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如果辞退或离职,在三年之内不开设与甲方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产品之工厂、公司三年内不加入或受聘于同行、同类竞争公司、工厂。如有违反自愿缴纳乙方最后1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费。劳动法规定合同解除后保密期限是2年,这里规定了3年还有,合同解除后企业要按月给个人经济补偿,但里面并没有体现,只写了个人违约补偿企业。所以不知道这个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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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合同拟订需要非常专业的根底,并需要和内部制度、管理相互配套.您这份合同非常不专业,起到的效力可能不理想,如真正需要解决问题,建议电话咨询.
追问:就是说单位和我前的合同里的这个规定不具法律效力了?
解答:部分有效力,看单位的内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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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