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在一个娱乐场所KTV,上班一年了。如果当时培训有这么一项制度说满一年者可享受公司提供的带薪年休与加年薪。到现在他们直接直说没有这回事。这算不算欺骗劳动者?还有如果娱乐场所每月十五号发工资。就是扣十五天在那里,我打个比方,如果我十一月份上班满月。但是要到十二月十五号才能领取十一月份的工资。但是我上十二月一号的班就不上了,领导没批的情况下就不上班了。我这样到十二月十五号的工资还能领吗?用人方有没有权利扣押劳动者十一月份的工资不给发放?劳动法允不允许这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