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大概情况如下:12年9月15日家父去一家公司正式上班,从事煤炉工。10月22日早上4点半骑电瓶车出门去上班,途中摔伤:下巴颌破逢七余针,膝盖也轻度,婚迷头痛2小时余,手臂神经伤无法举手,现还在住院治疗中,现这家单位让父亲补签劳动合同好去申请工伤补助,因合同条款有些条件不符我家父之前和他们所谈定的条件,现我们拒签劳动合同是否妥当?拒签会否导至他们或我们日后申请工伤事宜无法继续?劳动合同我大致看有这么几项目未写明确,(1)规定工资发放时间(2)未写明作息时间及工作时长,(3)未写单位为职工缴纳齐全的社会保险,只在补充说明事项栏中写实行工伤保险(4)补充说明事项栏中还另注明按劳动法第39条执行(5)劳动有效期2012年9月15日到2012年1月15日(本人怀疑单位故意写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