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是一商贸公司卖场的营业员,由于我和商场管理层闹矛盾后,公司把我调另一卖场,由于工资待遇和之前的差异比较大,我不愿意服从公司的新安排,所以公司开具了一份合同解除函,我末签字,只是和公司的业务在电话里同意我离职,现目前我有二十多天末到公司上班,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可以向公司要求经济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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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有正当理由,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无正当理由,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
2.保管好单位出具的盖有公章的解除函、劳动合同等材料。
3.建议你携带书面材料当面咨询律师,由律师帮助你维权。
若仍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如果我的回复对你帮助,请评价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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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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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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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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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