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8)XX法民执字第18—10号 执行人邓XX,男,生于1955年2月3日,住XX南城街道渣滓新村1-6-1号。被执行人唐XX,男,生于1967年9月27日,系中国人民XX支行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XX法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唐XX发出执行通知,限其立即履行支付金15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XX在XX省遵义路8号去路明珠住宅小区门面1-10号及住房20套予以查封并三次拍卖。现被执行人唐XX、执行人邓XX均同意自己变卖,价款交本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扣押查封的位于XX省遵义路8号去路明珠住宅小区门面1-3号(57.16平方米)以每平方米3600元变卖给王XX,归王XX所有。二、王XX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输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汗毛效力。执行员霍XX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胡航现法院不交门面给我,我该怎么办,请教律师,盼答复为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