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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人)与A公司(被申请人)之间因 借款一案,业经 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于 2004年 12月作出支付令,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判决该支付令生效,但支付令上法定还款期限到时,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拒不遵照支付令履行,并一直回避和申请人以及法院有关人员见面, 申请人于是于2005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出具执行通知书。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05年9月到人民法院执行庭会合申请人、执行庭有关人员,在执行庭办公室作出于2005年9月29日还款的承诺。但是在这期限内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没有通知任何有关人员的情况下,突然离开公司失去联系。公司工作人员也联系不到该法定代表人,法院执行庭现也不执行。

证券投资
2005-11-22 08: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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