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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档案是1962年5月,身份证是1963年5月的,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可是我到了中山市社保局办理,却不予以办理。当时他还拿了一本社会保险法给我看,其中第五十八条有一句是这样写的: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哪两者不是相互抵触?为什么周边城市可以,中山却不行?同一国家同一政策,为什么不同地方执行就不一样?我该找哪个部门讨说法?急!急!急!真的急死人!

其它综合
2012-04-23 10: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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