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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甲方借条写明乙方借款3000元,利息每月3%。后又写明乙方借款1500元,2000年X月X日未写明还款期。其后乙方2001年已还款于甲方1500元,且乙方有甲方收款写据。后乙方2006年已还款3000元于甲方,且乙方有甲方收款写据。现2012年甲方于法院起诉乙方,说乙方多年借款未还,要乙方于借款至今月利息2%还款甲方借款4500现金及借款利息。请问这样按法律规定乙方应如何合法还款于甲方?乙方应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审判?

民事相关
2012-03-28 15: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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