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我向法院申请执行一起欠款案件,2001年1月在法院的调解下我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用一套房子抵账并负责办理产权证件,于01年2月前另支付给我2万元结清案件。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单位如约给我交付了房屋和出具了产权转移证明,并经法院给我了8千元,之后法院未下发任何法律文书确认,案件就此搁置。05年被执行人单位负责人个人侵占了抵账房屋(被执行人单位已经被工商局吊销),申请人以被执行人违约为由要求法院责成被执行人履行协议并为申请人办理产权证件,若被执行人反悔可以按原判决书执行,法院没有询问被执行人是否反悔的情况下于07年制作裁定书未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仅裁定被执行人权利义务人和主管部门按原生效判决书执行。该裁定未我送达,案件至今也未执结,我也是在查阅案卷才看到该裁定。请问:1、该裁定是否生效?2、该裁定可否申请撤销?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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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后生效,不送达不生效:建议向上级法院反映,或者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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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多年办案的经验,此类案件纠纷比较复杂,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办案的思路和办法,适用的法律关系也复杂,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直接委托律师处理,需要法律服务时请联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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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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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联系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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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只要是法院作出的裁定,裁定书必须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不送达,就是违法的,案件就没有审理结束。建议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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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