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8月1号进入公司,后与2011年9月13号申请离职,9月17号交的离职报告。在此期间单位为发过8月工资。后来离职给领导说后就没在上班。现在公司一直没给工资(包括8月份),我后来去劳动监察举报,单位协商解决,现在单位给出的意见是辞职提前三天申请,而我申请后一直未去上班,按照公司规定在9月13号到9月17号这5天给我记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3倍工资。现在9月份工资不够扣的,又在8月份工资里扣,请问在8月份工资里扣是否合法?另外公司的《员工手册》是我向监察大队举报后才给我看的,之前并没看过,现在要根据里面的规定来处理是否合理?另外《员工手册》里说明旷工超过3天开除,可是既然这样为什么会扣5天的工资,开除处理后当月工资是否全部扣除?现在我不同意单位的意见,应该申请仲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