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8年10月10日到09年5月在大连**面包工厂上班。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签劳动合同。5月31日和班里打过招呼。完成当天工作。我6月1日,提出辞职当天走人。公司为每月20日开工资,20日后我去领工资。没有我5月份工资。理由无故矿工3天以上,扣除所有工资。厂里主任和厂长我都找了。答案是一样的。厂里以前没有压过我工资。
我还能要回我的工资吗?我应该怎么做?回复希望具体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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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上述情况的描述,首先,公司一直没有与您签书面劳动合同,您可以主张08年11月至09年5月的双倍工资。其次,员工享有辞职的权利,但是在没有法定情况下,您只能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辞职,只是打过招呼立刻辞职走人的话法律程序不符。第三,已经付出劳动的期间,公司应当支付工资,公司以旷工三天为由扣除全部工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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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没有与你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从第二个起支付你双倍工资,可以主张08年11月至09年5月的双倍工资。其次,员工有辞职的权利,应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辞职,第三,已经付出劳动的期间,公司应当支付工资,公司以旷工三天为由扣除全部工资有没有相应 的制度,如没有则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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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合法。不但应给工资还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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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无违法行为,如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如果单位没有违法行为,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在没有提前通知时应当如何处罚。因此,单位要扣除工资,必须要有相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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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