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有一事想咨询您:我以前的公司现在注销了,因货款回收的问题要保留到12月份,现在公司名称和地址从9月1日起都变更了.我不想到新公司上班,想让公司补偿.可以吗? 1)当时再公司注销前,要求每个员工和公司签了一份协议:说是到8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如果要和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要旧公司经济补偿.当时我旧公司的合同没有到期,所以就签了协议. 2)旧公司从6月15日起就 搬到新地址办公司了. 3)现在我的工作内容也做了调整,已前工作主要是和日语相关的业务,现在公司也没有日本人了.日语也很少用了. 4)我在8月底口头和公司总经理说了,也谈了,我不和新公司签合同.当时他们说没有人接替我的工作.所以在新公司也做了一个月了. 请问我这种情况能得到补偿吗? 如果有经济补偿,而公司不给的话,您可否给与我法律支援. 期待着您的回复. 谢谢!!!

劳动纠纷
2011-10-12 10:33:1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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