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事想咨询您:我以前的公司现在注销了,因货款回收的问题要保留到12月份,现在公司名称和地址从9月1日起都变更了.我不想到新公司上班,想让公司补偿.可以吗?
1)当时再公司注销前,要求每个员工和公司签了一份协议:说是到8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如果要和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要旧公司经济补偿.当时我旧公司的合同没有到期,所以就签了协议.
2)旧公司从6月15日起就 搬到新地址办公司了.
3)现在我的工作内容也做了调整,已前工作主要是和日语相关的业务,现在公司也没有日本人了.日语也很少用了.
4)我在8月底口头和公司总经理说了,也谈了,我不和新公司签合同.当时他们说没有人接替我的工作.所以在新公司也做了一个月了.
请问我这种情况能得到补偿吗?
如果有经济补偿,而公司不给的话,您可否给与我法律支援.
期待着您的回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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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看你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面询律师,分析是否有补偿。如有需要,可以与我联系,可帮你争取多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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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辞职可不补偿。员工在特定情形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若处理得当并保留证据,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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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辞职可不补偿。员工在特定情形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若处理得当并保留证据,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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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