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个问题想咨询您一下,我在一家民企做服务员.由于个人原因不干了,(店里规定辞职应提前30天通知可以返还押金.我是家里事走的比较急.)按照店里规定向我这样的情况押金不是返还的,请问通过劳动仲裁能要回来吗?(押金是从工资里扣的,还没有押金条,)另外店里的规定还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我自己总结了四点第一 :就是押金问题,要扣押金500和一个星期的工资,大概在800左右.第二 :工作时间问题,我们上班晚1分钟都要扣钱,下班晚半个小时几乎都成了常态.第三 :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更准确的说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第四 ;工装收费,工装刚去的时候交100快押金,不赶了要扣磨损费。(磨损费根据经理心情定,没有任何标准。)麻烦问一下,象我这样的情况该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哪找切入点?应该收集什么样的证据?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希望帮助我一下,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