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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4日入公司,老板XX当天讲,试用期后基本工资1050元 提成(销售额的百分之一),试用期(5月24日~6月30日)实领工资2080元,7月实领工资1600元,第三个月工资未领取。因8月4日、9月5月身体不适未上班,两次电话都是由单位商务接到向她述说并予转达,公司以这两天未上班找借口解除工作。老板XX 9月6日上班期间临时通知我且无条件解除本人一切工作,刚开始让我上班到9月6日下班时间,当时我向老板提出余下工资怎么清算,老板听后改口叫我收拾东西立马走人。真是惨无人道,使我深恶痛绝,我也干了三个多月,多少平时也给老板带来经济宏观。同时老板XX也没有兑现入公司时所说的试用期过后替我缴纳社会保险一事.老板XX说法律只针对国营企业,对他这种小公司无效果,也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工作证、考勤、工资条等都不实行。现在我手上证据只有8月1日至9月6日计算提成的收款收据,上面有老板或老板娘的签字,如果走法律途径能要到赔偿

劳动纠纷
2011-09-14 19:02: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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