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7年11月在中山三乡买下一个商铺为一次性付款,而且办理收楼手续时已付清了办房产证的所有税费,开发商于2008年2月1日已向中山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但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房产证一直未办下来。 合同上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一项注明: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主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3%赔偿买受人损失;
请问现在是否超过了720个工作日?我现在可以退铺吗?如果可以的话我除以上条件得到的赔偿外,还可以追讨已付的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和利息吗? 期待您们的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