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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1996年向我借款未还(没用房产抵押)。我申请执行其房产已成功拍卖28.8万元后,有一银行提出该房已在1993年以5万元抵押给他们,现时贷款利息已达65万,银行有优先权,所有拍卖款都用来归还银行的本息,所以我方一分钱都没分到。这笔抵押贷款没在房管局登记,而且在当地法院都没有查到债务人有其他的债权人(在法院没查到的原因是法院录入电脑时把被告的名字录错了). 因为一直都是只有我一方在申请该房的查封和拍卖事项的,我真的没有分配的

其它综合
2011-08-23 18: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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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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