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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一家电子厂上班,我进厂的时候公司让我签了一份合同,上面规定要做满三个月才能辞工,我现在只做了28天,因为我要回去上大学,所以要提前一个月辞工,厂里的负责人说要辞工可以,但要扣除百分之二十的工资,请问这样符合劳动法规定吗?我现在到劳动局申诉,劳动局的人叫我先上班,他会给我解决,请问他这样说的靠得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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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4 08: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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