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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的合同是2010.6.21-2010.12.31号,工作时间半年,签的是3个月的试用期,我于2010.7.22号给公司提的辞职。因为属于软件外包公司,合同里边规定须2个星期的交接工作时间,请问公司这个规定合理吗?我工作已经给同事交接完毕,但公司以合同为由坚持让我呆2个星期时间。我如果坚决不来的话算自离还是?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吗?

合同纠纷
2010-07-28 12:57:1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只有半年,因此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根据你的合同,工作的第一个月应当是2010.6.21至2010.7.20,过期没有解除试用期合同的话,你即成为正式职工。你在7.22提出辞职,此时你已经是正式职工身份。正式职工提出辞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公司规定的交接时间不足一个月,应该说是公司自己放弃权利,并无不妥。你坚持不来上班的话,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规定,以旷工论,或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向你主张赔偿。
  • 可以要求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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