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有一个问题向您咨询,即:我所在的住房是老式住宅,卫生和厨房是合用的(共2家)。但我另一家在没有得到我的同意,私自在公用水斗旁装了一只水斗,供他独用,并且24个小时滴水,还要用原公用水斗。(如果,就此两家水斗分开来,各用各的,那也就算了。)这样一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的不便。我多次要求其将私装水斗拆除,他不但不听,还于2006年3月25日行凶打人。(先是将一面盆的冷水从头到脚浇下来,最后还打坏3只塑料面盆,其中一只是他的,给扔了。打碎的面盆我已拍成照片)自从被他打后,我一直感到腰不舒服,最近还住了2次医院(住的是伤科病房)。对此事我曾向居委会支部书记2次反映,请求调解解决。(2010年11月及12月,居委口头答应,且至今未来解决。) 请教律师:1。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公正处理。 2.由于他侵犯我的合法权益,还行凶伤人。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我否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被告提出精神损失赔偿费? 3。这次诉讼,我一定要请律师。请问:如果我胜诉,请律师的费用是否由被告付? 本人期望能得到您的帮助,将不胜感激!我静候您的佳音。 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8-23 12:55: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