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三楼的住户,卫生间的地漏排水管道是从二楼住户卫生间顶部走的,现在因水管正常老化,造成二楼住户卫生间顶部的水管漏水,应该由谁来承担维修责任?

民事相关
2009-01-13 20:37:3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建议先查看该管道是否超出质量保修期。如在保修期内,因管道质量问题产生此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反之,再看你们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关于这方面的维修的约定,如有,可以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如没有,因该管道按有关规定属于共同设施,由共用设施造成的损失,个人认为可以用维修基金做适当补偿。为妥善处理邻里关系,建议你也可以进行适当补贴。但如业主大会未就此做出决定或不同意支付该笔费用,则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保修期满后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在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收费中支出;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根据受益对象,由本幢、本单元物业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我个人的理解是:该段排水管属于你自用的设施,不能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如果有超过保修期,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如果已经超过了保修期,应当由作为业主的你自行承担。
  • 你好!
    超过保修期由你承担该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消费纠纷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消费者维权 2010
房屋买卖协议要怎么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协议要怎么公证
暖气漏水赔偿协议模板
民法典 3820
暖气漏水赔偿协议模板
楼上掉东西砸车谁负责
民法典 50674
楼上掉东西砸车谁负责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