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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8年11月与卖方签定了购铺协议。并即付了定金80万(房价共150万)约定余下70万2009年4月办理房产过户交齐。到了2009年4月我要求卖方过户,卖方说房屋抵押在银行为由推迟交易。一直用拖着的办法推迟,由于房价不断上升。卖方还了贷款后(当时评估价是150万),在2010年10月在我决定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前几天又重新办了最高抵押贷款比以前借多了很多(现在的评估价是300万。这次是一次刻意的贷款,目的只是为了制造理由毁约)。我起诉一审时卖方没有提及房产有抵押。法院判了要其履约过户,到二审时卖方才拿现在抵押给银行不能履约为由要求毁约。中院经过几个月之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现在排期重审。请问各位律师给我意见,我还是要求对方履约办理过户法院还支持我吗?是不是我一定要帮对方还了银行的贷款才能要求对方履约将房产过户。请指教,万分多谢。现在此铺已交由我使用。

其它综合
2011-08-20 16:24:43
暂无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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