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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是2011年7月2日到期的,公司到8月3日才给我劳动合同要我续签,但是我不想续签了,是不是可以不用提前30天提出辞职直接可以不去上班了?老员工延迟一个月续签劳动合同不需要补偿赔偿金么?另外现在老板以我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报告而不批,并且说要算我矿工,因为从8月13日起起我没有去上班了,在我没上班的这几天要我写请假条,我是不是可以拒绝?如果我写了请假条,之后他们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起诉什么的我是不是就很被动了??盼回复!谢谢!

劳动纠纷
2011-08-16 10:40:1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双方根据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执行,但劳动期限为不定期,可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当然,应当对手头工作进行必要的交接。单位的做法存在不妥当之处。
    从你的情形来看,如果工作已经交接完毕,可以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过错。
    由于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存在如延迟支付工资、未缴纳保险等违法行为,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由于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关系解除,但是如果您还继续在那里上班的话就等同默认续约,所以您仍要提前提出辞职;该单位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至于请假的话还是须出示请假条
  • 劳动合同到期后,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自此终止;为维护合法权益建议面询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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