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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期间受伤(跟腱断裂)住院手术治疗一个多月,用医保卡支付了治疗费用。因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好自己出院后以个人名义申请了工伤鉴定,经鉴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我能否要求单位给我报销医保卡上花掉的一万六千多块钱?

劳动纠纷
2011-06-09 11:58: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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