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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09年10月份如果不含8天假期,应上工作日为17天*8小时,有一员工10月28日辞职,在10月份他请假5天*8៼个小时,在10月20-24日每天皆有加班,共上班106个小时,因他未干够136个小时,因此我们按照106个小时给付他工资,加班未再按照1.5倍或2倍给付工资,请问这样计算对吗?

劳动纠纷
2011-05-29 21: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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