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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从99年底开始工作,在06年11月从原部门到另一个部门(公司比较大,里面有好多子公司,各有独立的法人,但劳动合同签订统一用公司总部的人力资源总经理的印章)工作至今。08年4月底签订了新的(以前均是一年一签)3年的劳动合同,将于本月30日到期。2011年3月31日下班后,公司人事部发邮件通知说不再与我续签,答应给我3个月的经济补偿,不知是否合法?应该如何补偿?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4-14 17:28:25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在本公司联系工作了十年,你可提出要签订无固定合同。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你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 工作已满十年,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支付经济补偿不合法。
  • 不合法,如需要建议电话联系。
  • 你好,如果真象你所说,公司肯定违法。根据工作年限,每年给你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 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公司做法不合理,你可以要求,工作满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 工作已满十年,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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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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