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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8月2日进公司,当时是手绘师,试用期了3个月以后,转正。签了一年合同,底薪是一个月1540,加提成。2011开年2月16日再未经询问过本人的情况下,当天叫我签字去销售部报到。拿试用期工资,1000.说法是重新试用。今天4月7号,因不适应工作,考核未通过,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按法应该怎么赔偿我。谢谢!目前公司拿不出相应的法律,口头说要赔偿我一个月。解除合同上 我以签字。

其它综合
2011-04-08 05: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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