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8月2日进公司,当时是手绘师,试用期了3个月以后,转正。签了一年合同,底薪是一个月1540,加提成。2011开年2月16日再未经询问过本人的情况下,当天叫我签字去销售部报到。拿试用期工资,1000.说法是重新试用。今天4月7号,因不适应工作,考核未通过,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按法应该怎么赔偿我。谢谢!目前公司拿不出相应的法律,口头说要赔偿我一个月。解除合同上 我以签字。
-
公司的作法是违法的,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对于你这种情况如果公司是违反解除你的合同,可以要求双倍的赔偿。
-
有权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