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同样的薪资待遇调员工到其他部门工作,员工不同意,且新的部门环境有超声波噪音,本人不能适应,然后公司就以这个理由辞退员工,这样算不算违反劳动法中的单方面解除合同?这样辞退需不要向员工赔偿?具体的赔偿方案是怎么样的?
我在这家公司工作至今已经是2年9个月,2009年的薪资基本都是1997元(包括住房补贴100元),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后的合同期从2008-8-1??2011-7-31。(从2007.4.26日开始在该公司工作)令外,本人所在的研发部的原助理,在2008年被公司辞退,她的实际工作由本人在做,并且在她被辞退时的工作交接中,有具体的文件写明她的职务由本人代理,但没有写我代理该职务的津贴。然而,公司有这样的规定存在,即代理他人职务超过一定时间的就有津贴,津贴为一个星期50元,我实际代理了13个月。
请哪位劳动法的高手,或者律师帮小弟算一下具体的赔偿方案和金额,本人感激不尽,事后再额外给您加高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