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32岁,有个关于离婚的问题想向您咨询一下。
我和我老公结婚已经7年了,现有一个儿子2岁6个月,我是湖北的,我老公是四川的,我们是在四川领证结婚的,刚结婚的时候我们感情很好,可现在不知为什么,三天两头吵架,基本已没有感情,现在我想跟他离婚,可我像要儿子的抚养权,他又不肯,我儿子是在四川出生的,3个月的时候就去了湖北,到现在一直由我爸妈带,我爸妈身体不是很好,但两个人带一个小孩还是没问题的,我老公在事业上没什么发展一直做一些酒店工作的,工资也就在1500月左右,我是做外贸的,工资一般在4500元左右,可我老公老觉得他爸有退休工资想把儿子带到他那里去,就是离婚他说一定要儿子的抚养权,他们那里的环境根本就没我们那里好,听别人说有慢性病的人很难争取到抚养权,我现在有慢性支气管炎,而我的身体也确实没我老公的好,我爸妈的身体也没他爸妈的身体好,我老公还有家庭暴力行为,每次我们吵架的时候他就会打我,可我没留下证据,我儿子从出生到到现在基本都是我在负担,我老公基本没怎么管过。
胡律师麻烦帮我分析一下我这种情况有机会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吗?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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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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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孩子一直由你父母帮忙带,与你父母及你的感情较深,且你的经济收入也高于男方,孩子由你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有利。所以你有一定的抚养优势。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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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