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松江区.我个人的情况是2010年3月1日——2011年2月28日,跟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3月份4月份帮我交了二个月的综合保险,之后就没有帮我交保险了,已经有9个月了。并且要求我们每个月上班26天,每天至少8小时,有些月份上班都超过26天的。现在合同快到期了,我也没收到有关续约的书面通知。就是以上情况,当然我也不想在这边呆了,如果我2011年2月28日到了之后就不来了。我能到什么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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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在2月28日之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补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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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主动采取措施,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加班工资和补交社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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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的,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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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