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拟定了一个对员工试用期待遇的规定,烦请看下这个有没有违背劳动法
新进员工试用期时间长短视岗位而定,1-3个月不等。
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特规定试用期间应发放的工资为基本工资+试用期间公司所应承担的员工社会保险费,基本工资为790元/月。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发放为准,不足部分待试用期结束后一并补上。
试用期结束,若考核合格,根据先前约定有考核工资的,补发考核工资。
实习人员工资待遇标准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从即日起开始实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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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涉及违反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建议你到当地的劳动保障局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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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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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员工试用期的工资规定。
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转正后工资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这事法律管不了。
但是有有关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规定。如: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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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