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的文本不是按照劳动局的标准合同文本,而是经理自行拟定的(所在公司为小公司);签订的时间为三年,也就是到2010年年底;我平时工资的部分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基本工资,每月月底全额发放,还有一部分是提成部分,就是做按照所做业务金额的比例进行提成,提成部分是年底时候统一发放。
我原本打算在今年年底拿完提成之后辞职,但是合同中有这么一条“在服务期内,如乙方(我)无故毁约、离职等,乙方(我)自动放弃各类奖金、提成等。”我问过学法律专业的朋友了,他们说这一条对我很不利,说是就算我到年底拿了提成以后再打辞职报告,经理仍然有权利到法院主张把我之前的提成全部索要回去。不知道有没有在劳动法很有研究的朋友帮我支支招,看看有什么办法能让我在年底顺利辞职,而且可以顺利拿走提成(提成和每个月的基本工资差不多持平)。本人将不胜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