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进公司的时候说是1600元/月。后来签合同时是这样的:合同工资制: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基本工资860元/月(后来根据上海这边基本工资水平调为960元/月,后来又调为1120元/月),周六、日加班工资为315元/月,每月考核工资的基数为425元/月。我们每月签的实际工资单如图。我想问问:一、加班工资可不可以固定签订的?二、我们公司要求每月上26天班才算满勤。也就是说才能拿到1600。而按照劳动法规定是21.75天,那我多的几天的加班费按960算还是1600算?三、我们的工资单上的算法有没有问题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