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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宅基地是88年从别人手里买的,94年交的土地收益金便建成房子成房子,什么证都没有,只有宅基买卖协议书,现在房子要搬迁,搬迁赔偿怎么认定?是不是可以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来认定?如果不可以那会得到怎样补偿? 谢谢

房产纠纷
2010-10-31 08:41: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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