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是这样的
1、我于2010年初协议离婚,协议书明:房产归于女儿所有,女儿归于前夫抚养,但房子是婚前双方共同购买,房产证于10年8月中旬下发,是我个人的名下,现咨询我是否能拿回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利,在女儿成人之后过户给她?
2、前夫于离婚后将我的两张存折共计8万多元和户口本强行抢走,我挂失时已被取走,请问能否追究责任?以什么名义追究?钱能否要回
谢谢
-
离婚协议写明房产给女儿,属于你们对女儿的赠与。
存折和户口本可以要求返还。
-
房子不能,存折里的钱可以要求。
-
房屋是你和你的前夫通过协议赠与了你的女儿,但是房屋所有权在你的名下,应该认定房子是你的呢,如果你的前夫不起诉你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仍然是你的。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以登记薄记载的为准。
至于你的前夫将你的存折和户口本拿走并把钱取走,你可以起诉他要求其返还。钱如果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你可以要回的。
建议你和我们联系一下,到我们所当面咨询,我们不收你的咨询费。
-
1、婚内购买的房产虽然离婚后登记在你名下,但是房屋的产权仍然属于你们两个共有。未离婚时属于共同共有;离婚后一般会按份共有。并且你们协议中也对此房产共同做出的处分,也能证明房屋也是你前夫的财产。
2、如果8万元属于你个人财产或者属于你们婚内财产的话(一般存折上资金的存入时间可以作为认定你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你也是有权利将属于你的部分要回。
-
你好,
1、离婚时已经表明房子归女儿,是对孩子的赠与。
2、离婚后取走你的存折及户口本可要求返还。
-
离婚协议已经写明的一般无法变更,除非证实当时是受欺诈或胁迫,可在一年内提起诉讼。至于抢走你的钱你可报案追究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不想闹僵的话可以起诉返还。钱是可以要回的,关键在于证据。可面询或电询律师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