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现在保全了被告的4000亩土地属新疆沙湾县土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证(原件),因被告的债务关系法院组织拍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当拍卖时有人拿着(其中2200亩)沙湾县沙北区管理站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同意拍卖,此合同的日期是在我们保全被告的土地之前签订的,而我们在保全4000亩土地时沙湾县国土资源局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后经法院调查沙湾县国土资源局也未拿出任何能证明这4000亩土地有变更的登记或证明的材料。此2200亩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请有识之士能有理有据给予详细解答。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