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昆山的,有一个关于房屋买卖方面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我岳母于2007年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子的价格为72万元,合同约定07年付款42万元,08年分2次把余下的32万元付清,然后于09年底房产证过户,过户时一切过户税收等费用由买方承担。今年当我看到这份合同的时候就觉得有些不公平,我岳母早年丧夫,而且不识字,盲目的签了合同。但事实上卖方07年当时把房产证抵押在银行,到今年2010年7月份才拿出来后催促我岳母房产过户。而07年签订合同的时候已付掉42万元,剩下的32万元至今未付,现在卖方要求我们把剩余的32万元先给他们,然后在把房产证交给我们去过户。我们也咨询过房屋评价师,他说最好先把房子的房产证复印件交给他,让他查一下房子有没有问题,再估价一下房屋的价格和税收,因为房子大概165个平米,今年新出台和09年比较过户税可能比较大,如果税收全由买方承担有些不合理。而卖方不肯先把复印件给我们,我想问一下现在我们该怎么办,这个过程中谁对谁错,这份合同效力怎么样,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